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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塔式起重機安全監(jiān)理要點
固定式塔式起重機(簡稱塔吊)(龍門吊廠家)是容易產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設備,特別是塔吊傾覆倒塌,不僅可能造成群死群傷的嚴重后果,塔吊本身價值也損失嚴重。國家對塔吊的安全管理極為嚴格,不僅要求建委安監(jiān)部門對塔吊的裝拆資質、報驗程序等全過程進行監(jiān)管,讓有資質的檢測單位負責塔吊的技術鑒定,還要求監(jiān)理對塔吊裝拆過程進行審查并簽字負責。塔吊安全監(jiān)理的重點是資料審查及基礎把關。
一、資料審查
塔吊資料主要審查總平面圖、說明書、合格證。
1.審查總平面圖是為了檢查塔吊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監(jiān)理應要求施工單位在總平面圖上正確反映出周邊建筑物并注明高度,標出高壓線位置并注明電壓值,畫出塔吊臂長半徑,標明與高壓線的安全距離。安全距離應滿足《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l30-2001)要求。如不能滿足,最好請供電部門檢查并出具書面文件,采取專門的豎直及水半隔離措施。塔吊與周邊建筑物也應保持相應安全距離,還應檢查是否留有足夠拆卸空間。
群體工程塔吊之間可能產生互相干涉的情況,應在總平面圖上標出每臺塔吊水平座標、標高及獨立高度以便檢查調整。如無法調整水平位置或安裝高度,可加設地錨及限位器;干涉嚴重的可要求安裝單位采取截短水平臂,同時減輕塔吊配重的特殊措施。塔吊基礎位置還應注意不要與環(huán)境管、溝、池交涉,標高應低于未來路面或留足綠化帶土崖厚度。
2.說明書應與實物配套。
主要審查基礎圖是否與說明書及實物配套,基礎圖有無錯漏,地基承載力、基礎形式及配筋、砼等級,地腳螺栓大小與埋深、外露高度是否合理,有無防雷接地裝置。必要時可要求交驗起重特性表,以便作荷載試驗參考。
3.審查合格證重點是出廠時間與出廠編號
新塔吊應作負荷試驗,使用了4年的塔吊應大修,使用了近8年的塔吊必須有生產廠家延期使用證明材料。審查出廠編號是否與實物及其他資料一致。
4.簽字前的檢查
簽字前還應檢查基礎施工資料如基坑檢查記錄、鋼筋隱檢表、砼配合比,澆注許可證、砼施工紀錄,報驗表等是否簽字齊全、真實可靠并符合監(jiān)理程序。重點檢查塔吊基礎驗收表交接雙方是否簽字蓋章。
二、塔吊基礎把關
塔吊基礎把關是體現監(jiān)理作用的關鍵環(huán)節(jié)
1.不需對基礎進行處理的情況
當塔吊基礎位置寬暢,基礎土層淺時可按塔吊基礎圖直接施工,基底應滿足設計要求,一般為0.2~0.3MPa,很容易滿足或處理好。為防地下水浸或穩(wěn)妥起見,通常都是將基底置于硬底上更為保險。超過基礎深的部分可用C15片石砼澆注而成,需要注意的是塔吊基礎往往因為業(yè)主節(jié)約投資要求改用片石砼,曾出現過施工單位因用泥巖充作片石而導致塔吊倒塌的事故
2.土層較深的情況。
(1)土層厚度在8m以內多采用加樁的方式解決。即矩形基礎做承臺,四角各挖ф800樁適當嵌巖,按構造配筋即能滿足要求。十字條形基礎則要挖5個樁并對基礎內配筋進行復核。
(2)若土層厚超過8m,且因挖孔樁耗材較多且不安全,可考慮采用較小直徑鉆孔樁解決。此時需施工單位提供塔吊平衡力矩計算書以便檢驗。較早的說明書未提供數據,只能直接引用原基礎要求的地基承載力折算的抗傾覆力矩作依據,其計算結果比較保守,對地基承載力的要求也偏高。
(3)復核方法按樁底地基承載力及樁間距離計算抗傾覆力矩。這種方法受力形式明確、計算相對簡單。
3.基礎位置不夠的情況。
這種情況一般是塔吊基礎剛好在陡坡下或岸邊,其水平位置不能置放塔吊矩形基礎(十字條形基礎不適用)。施工單位將塔吊基礎縮小至保證塔身安全尺寸,將其置于放大的獨立樁基之上。該種基礎形式也可用于土層較深且土質較差的地方。該種基礎形式計算較為復雜,應慎用,計算內容為:
計算塔吊平衡力矩及豎向荷載,應考慮風荷載影響。
確定樁徑,通常取ф1.2~ф1.5m(25~63型塔吊)。
確定嵌巖深度及擴大頭尺寸,計算嵌固力矩。
計算需要的地基承載力并與地勘數據比較。
計算配筋,直接計算用迭代法,復核時可將圓形樁用正方形等效截面代換以簡化計算,還應進行抗拔驗算。
構造要求按樁基規(guī)范處理。
此種方案必須嚴格控制施工質量,如嵌巖深度、巖芯試驗數據、砼質量、鋼筋錨入承臺長度等。
該種基礎形式分析處理都比較復雜,即使是較大的建筑公司專門組織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也容易錯漏,監(jiān)理審查時應特別小心.
塔吊基礎計算較權威的資料可參考中科院軟件研究所《PKPM施工安全設施計算軟件》塔吊基礎部分可與我院聯系。具體的計算過程和公式應用可參閱2005年7期《建筑安全》雜志戴寶榮文章《固定式塔機基礎施工要點問題探討》。
三、塔吊安全監(jiān)理常用依據。
1.塔吊工作條件可參閱《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l39642—1999)。
2.整機抗傾覆穩(wěn)定性可參閱《塔式起重機設計規(guī)范》(GB/T13752-1992)。
3.操作規(guī)程可參閱《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JC/T100—1999)。
4.安全管理可參閱《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1994)以及《關于印發(fā)重慶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渝建安發(fā)[2003]25號文)。